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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权在法律运行中的意义
作者:张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34 更新时间:2007/11/6 12:01:50         ★★★

  法律运行的本质是对权力运行的规定和约束[],通常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几个环节。公证活动是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无疑是属于法律运行活动。目前公证界对于公证活动究竟属于法律运行中的哪一个环节,公证权在法律运行中具有何种意义,似乎尚未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明确这个问题,对于合理规范公证机构的定位,规范公证活动中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证权的基本内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有比较相近的“权利”和“权力”两个意思。法理学普遍观点认为,权利是义务的对称,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如人身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等属于权利;权力是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凭借一定的强制手段得以实施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如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立法权等属于权力。 

  权利与权力是相互联系的,因为权力来源于权利,是为维护权利而存在的,当两者发生根本性矛盾时,权利优位于权力。二者也是的显著区别的,从主体上看,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从内容上看,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且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从与主体的相关性来看,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保障要求,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据此可以看出,进行公证活动的是特定的主体即公证机构;公证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公证机构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所进行的公证活动是不能放弃的,放弃即意味着对法律的违反,因而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 

  二、 公证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的关系 

  司法,有时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当然就是指只有特定机关即司法机关才拥有的此项权力。司法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判断权,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的权力。司法权与法律运行其他环节相关的立法权、执法权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在法律运行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常所说的审判权、检察权都属于司法权。审判,即是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进行判决。检察,即是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目前我国司法权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公证权,如上所述,是公证机构为实现公民的权利,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本质上看,公证权也是一种判断权,是公证机机构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就公证申请人提出的公证请求(从本质上就是一种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辨别、选择与断定(表现为作出是否出具公证书的决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同样是一种“法的适用”,是公证机构依照公证职权和公证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公证案件的专门活动。因而从本质上看,公证权是一种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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