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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作者
刘浩然
来源
保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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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举证:2013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某部委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代某使用的计算机受到网络攻击,大量文件、资料失控。经查,代某违规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两份秘密级文件,其中一份文件是某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崔某在上报年鉴时,擅自隐去文件密级,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代某的。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代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涉案省属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崔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例分析:近几年,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频频攻击我党政军机关、重点单位计算机,利用个别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保密能力不足的缺陷,窃取我国家秘密,且屡屡得手。造成计算机网络泄密的重要原因除思想松懈外,还在于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密知识,对“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红线把握不牢,存在侥幸心理,对计算机安全漏洞和可能隐藏的窃密程序、计算机病毒防范、黑客入侵防范等知识知之甚少。而其中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对国家秘密的威胁更为严重。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中存储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一旦被实施远程攻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就会如探囊取物般窃取我国家秘密,必然导致泄密。

请全校师生员工增强保密意识,严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保密红线,筑牢保密防线。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编辑:刘涛  审核: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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