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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作者
刘浩然
摄影
保密处
来源
保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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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举证

2019年3月,在校大学生小宇在“舟山全职兼职普工”QQ群中寻找兼职。一位成员主动申请添加小宇为QQ好友,并向其提供“某军港附近地图信息采集和沿街商铺拍摄”的兼职工作,要求“每天工作3小时,一周工作3天,日工资200元”。小宇按对方要求,将个人简历、定位信息和微信收款码通过QQ发送给对方,先后8次应对方要求前往小区顶制高点、公园及医院附近,拍摄我国军事目标及附近街道店铺、路况等,每次拍摄100—200张照片,通过邮箱发送给对方。

2019年12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例分析:

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意识,时刻牢记,警惕泄密。想要将街头随手拍下的照片晒到网上时,要提高警惕,一不小心,你可能就泄密了。照片中如果涉及保密单位楼宇或军事装备设施,极有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的情报来源。

【法规链接】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编辑:刘涛  审核: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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