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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作者
保密处
来源
保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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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本版选取相关案例,普及相关国家安全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倡导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依法治校,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实例举证

案例:擅自扫描、非法持有涉密文件被处分

2014年3月,某部委在开展保密检查时发现,某直属单位技术保障处干部王某,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扫描机密级文件1份、秘密级文件4份,全部存储于其个人涉密计算机中。事发后,该部委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延长其党员预备期8个月,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处长陈某,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2014年评优资格,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解析:本案王某,虽然其动机是为了工作,也没有导致直接泄密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中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使国家秘密失控和遭受了潜在威胁。

【法规链接】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录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案例:非法拍摄军舰船舶落入间谍网

王某,2014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环科公司任有害生物防治员。由于工作轻闲,他便在网上寻找兼职,没想到很快就有了回音。“环境走访类兼职工作,月新4000元”,对方自称是海军某装备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吴姐。

起初,吴姐说这份工作就是找个能看到船的地方,见到什么记下来就行。吴姐音调温柔,善解人意,让王某产生了亲近感。可她所说的随便看随便记,这算是什么工作呢?正当王某云里雾里的时候,吴姐给他发来了一张图表,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

原来,所谓的环境走访,其实是观测军港船只的进出情况,这让王某起了疑心。看出了王某的纠结,吴姐向他保证说,这些资料只用于舰船研究,绝无其他用途。吴姐还说,如果应聘,杂志社还会负担观测点租金,这样他还可以省下租房开支。

思来想去,王某决定接受这份工作。3月26日,王某购置了望远镜,按照要求开始对军港实施观察。截至5月20日,王某先后用暗语报送了情报资料40余次,内容涉及我国潜艇、护卫舰、登陆舰、导弹艇、海警执法船及工程船停泊数量及进出港动态。

作为回报,王某先后领取间谍经费29000多元。后来,在无意中看到国家安全的宣传报道后,对照自身行为,王某异常惶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最终选择了自首。

案例解析: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军事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境外间谍机构针对我国的非法活动也日益猖獗。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策反我国境内人员实施情报活动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而观测、拍摄我军用机场、港口动态等情况,是其窃密的重点。这些情报活动将对我国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们务必要提高警惕,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请及时拨打“12339”举报电话。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王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危害性,但其主动投案自首后,能够彻底交代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心悔过,国家安全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刘涛  审核: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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